案例简介
某单位阀门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企业制造能力和业绩。
一是投标人近三年(2015年1月1日起)具有类似工况下球阀的供货业绩50台及以上得5分;30~49台得4分;10~29台得3分;1~9台得2分;没有得0分。
二是投标人2017年具有类似工况下材质为22Cr的球阀的供货业绩得2分,否则不得分。
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提供采购清单、采购合同、税务网站可验证的销售发票,三者缺一相应项无效。
天津XX公司以440万元的价格中标,成都XX公司以360万元价格排名第二。
查证过程
价格明细表中单位与数量错位引起审计人员的怀疑。
在对投标资料进行复核的时候,审计人员发现天津XX公司提供的一份业绩合同后面的价格明细表中的单位与数量异常错位了。如:数量对应的是“件”,单位对应的是“12”。
通过微信发票助手扫描该发票对应的二维码发现:
异常现象一:不含税金额为904273.50元,与投标文件里提供的发票不含税金额699487.18元不一致。
异常现象二:开票时间为2017.12.21,与投标文件里提供的发票开票时间为2017.12.30不一致。
异常现象三:该发票号码为09585337,与投标文件里提供的发票号码09585839不一致。
异常现象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发现投标文件里提供的发票校验结果显示“不一致”。
最终结果
天津XX公司承认业绩作假,被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2万元依据招标文件不予退还,依据市场管理办法市场禁入3年,同时取消交易资格。
成都XX公司以360万元顺序中标,相比之前440万元节约采购资金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