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人际关系

作者: 时间:2021-11-02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与组织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员建立和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保证内部审计工作顺利而有效地进行,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人际关系,是指内部审计人员与组织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员之间的相互交往与联系。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中的内部审计人员。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中,需要与下列机构和人员建立人际关系: 

(一)组织适当管理层和相关人员; 

(二)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  

(三)组织内部各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 

(四)组织外部相关机构和人员; 

(五)内部审计机构中的其他成员。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与组织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必要的沟通,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以实现下列目的: 

(一)在内部审计工作中与相关机构和人员建立相互信任的 关系,促进彼此的交流与沟通; 

(二)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取得相关机构和人员的理解和配合,及时获得相关、可靠和充分的信息,提高内部审计效率; 

(三)保证内部审计意见得到有效落实,实现内部审计目标。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建立良好人际关系的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人际关系的处理中应当注意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灵活、妥善地处理人际关系。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定期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人际关系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采取措施改进人际关系。 

第三章  处理人际关系的方式和方法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处理人际关系时,应当主动、及时、有效地进行沟通,以保证信息的快捷传递和充分交流。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处理人际关系时采用的沟通类型包括: 

(一)人员沟通,即内部审计人员与相关人员之间的沟通。

(二)组织沟通,即内部审计机构在特定组织环境下的沟通,主要包括与上下级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组织内各平行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信息在非平行、非隶属部门之间的交流。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处理人际关系时采用的主要沟通方式有口头沟通和书面沟通两种。

口头沟通,即内部审计人员利用口头语言进行信息交流。书面沟通,即内部审计人员利用书面语言进行信息交流。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人际关系冲突的原因主要包括: 

(一)缺乏必要、及时的信息沟通; 

(二)对同一事物的认识存在分歧,导致不同的评价; 

(三)各自的价值观、利益观不一致; 

(四)职业道德信念的差异。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及时、妥善地化解人际冲突,可以采取的方法主要包括: 

(一)暂时回避,寻找适当的时机再进行协调; 

(二)说服、劝导; 

(三)适当的妥协; 

(四)互相协作; 

(五)向适当管理层报告,寻求协调; 

(六)其他。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地与对内部审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组织适当管理层进行沟通,可以采取的沟通途径主要包括: 

(一)与组织适当管理层就审计计划进行沟通,以达成共识; 

(二)咨询组织适当管理层,了解内部控制环境; 

(三)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和作出的审计结论,及时向组织  适当管理层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四)出具书面审计报告之前,利用各种沟通方式征求组织  适当管理层对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的意见。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建立并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可以采取下列沟通途径获得被审计单位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一)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时,应当进行及时、有效   的沟通和协调; 

(二)通过询问、会谈、会议、问卷调查等沟通方式,了解     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情况; 

(三)通过口头方式或者其他非正式方式,与被审计单位交  流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四)在审计报告提交之前,以书面方式与被审计单位进行  结果沟通。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与组织内其他职能部门建立并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确保在下列方面得到支持与配合: 

(一)了解组织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情况; 

(二)寻求审计中发现问题的解决方法; 

(三)落实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四)有效利用审计成果; 

(五)其他。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与组织外部相关机构和人员之间建立并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以获得更多的认同、支持及协助。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重视内部审计机构成员间的人际关系,相互协作,相互包容。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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