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关于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试行)

作者:审计处 时间:2022-03-23 点击数:

广大202210号

 

 

广州大学关于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指示,充分发挥审计“治已病、防未病”的作用,根据广东省委审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粤审委办〔2019〕10号)和广州市委审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穗审委办〔202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审计整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落实审计整改责任

审计整改是保障实现审计工作目标、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的重要环节,是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规范权力运行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力抓手。审计发现的问题能否及时纠正和有效整改,关系到学校的公信力和管理的执行力,必须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常抓不懈。

校属各单位以及全体党政领导干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审计整改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细化整改工作职责分工,延伸审计整改链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形成审计整改工作合力,严肃认真落实好审计整改工作。

(一)被审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各被审计单位是落实审计整改责任的主体,要将落实审计整改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围,被审计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要专题研究审计整改工作,全面梳理审计查出的问题,制定审计整改计划,逐项逐条明确审计整改责任人、目标要求和完成时限,层层压实整改责任。被审计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负总责,要及时部署、统筹协调整改工作,对重大问题要亲自抓、亲自管;并按照学校关于校领导分管业务和分工联系相关规定,及时向有关校领导汇报审计整改情况;明确本单位其他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事项,直接分管领导对涉及的整改事项负领导责任,具体经办人负直接责任,切实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确保审计整改实效。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责任的主体,被审计科研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按党风廉政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起到监督和提醒作用。

(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要及时指导督促整改,切实承担监督管理责任,主动加强与审计处沟通协调,及时开展整改专项督查,指导、督促被审计单位抓好整改落实。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从完善制度,强化内部控制入手,加强业务管理、构建长效机制,推动源头治理,举一反三,从根源上做好防范。

(三)审计处落实跟踪督促责任。

审计处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研究整改工作,统筹协调审计整改监督事宜。指导被审计单位和相关整改责任部门开展整改,强化动态跟踪督促,推动问题整改进程。对需多部门共同推进整改的问题,由审计处牵头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按业务归口要求和业务性质,在各自的权责范围内共同推动整改。审计处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跟踪督促检查,复核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的有效性,定期或不定期向校长和学校党委报告审计整改情况。

(四)纪检监察强化协同责任。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对审计整改工作的联动,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列入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与审计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共享成果,对审计处提请协助落实的审计整改事项,要予以支持和积极协助。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审计整改工作长效机制

(一)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报告机制。

1.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整改报告。(1)审计整改报告应如实反映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责任追究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限期整改计划、后续整改措施、根治屡审屡犯问题的长效机制建立情况等,同时提供落实审计整改的相关佐证材料;(2)规定整改期限内尚未整改到位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及后续整改计划、整改措施、完成预期;(3)被审计单位对屡审屡犯问题应建立根治的长效机制,并说明该机制建立情况;(4)被审计单位因历史、客观原因未完成整改的事项,应及时向审计处报告,经审计处确认后作为持续推进整改事项进行跟踪督促,被审计单位按要求定期向审计处报送整改进展及结果。

2.审计处应定期或不定期向校长和学校党委报告年度整改工作推进完成情况,报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和整改结果。重点或难点的审计整改事项,由审计处专题向校长和学校党委报告整改情况和结果,重点被审计单位或整改责任部门可按要求列席汇报审计整改工作推进和实施情况。

(二)完善审计整改督促检查机制。

审计处应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督促检查机制,完善审计整改内部台账,实行整改销号动态管理模式,及时跟踪督促各项整改工作任务的落实。

1.必要时可对整改事项开展现场核查,采取检查佐证材料、现场实地查看等方式对整改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整改措施的有效性、真实性及整改成效等。

2. 对整改到位、真正得到解决的问题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要查明原因,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重要或重点事项,由审计处报请学校主要领导批准,纳入督查范围,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督查结果及时反馈审计处。

3.对个别历史遗留问题、整改周期较长或确需通过深化改革稳步推进整改落实的问题,持续跟踪后续整改情况。

4.在后续审计项目中,审计处应对已完成整改事项的成效进行跟踪检查,进一步巩固审计成果。

(三)建立审计整改分析评判机制。

被审计单位或整改责任部门应认真判断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是否到位,包括:

1.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审计整改工作亲自抓、亲自管,并主持召开专题会议通报审计指出的问题,分析、研究部署审计整改工作;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情况是否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2.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纠正违规或不恰当行为;

3.对需要长期推进或以改革推动的事项,是否制定了相应的工作方案或明确审计整改的“时间表";

4.针对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认真分析问题产生原因,是否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

5.对存在违纪违规、整改不力、推诿责任等行为,是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整改措施是否有利于推动落实学校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具有良好的远景预期;

6.其他需要整改的是否按要求落实到位。

(四)建立审计整改部门联动机制。

审计处要加强与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等部门的日常沟通与联系,必要时启动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形成审计整改监督合力,对审计处提请协助落实的审计整改事项,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与管理权限及时办理,对被审计单位或整改责任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进行督办, 并及时书面反馈结果,共同促进审计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五)建立审计整改信息公开机制。

推进审计整改结果公开,充分发挥审计整改结果运用。

1. 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外,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在本单位内部公开审计查出的问题和问题整改的结果,自觉接受本单位全体人员的监督;

2.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在一定范围通报年度审计工作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及时通报整改不积极、不到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重点通报对普遍性、典型性和倾向性问题的纠正与处理,巩固审计整改成果。

(六)建立审计整改结果运用机制。

1.要将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并且纳入学校“二级单位年度工作综合绩效评价”考核的指标内容。

2.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情况要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和述职述廉和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要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把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三、强化审计整改追责问责

学校要加大对审计整改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追责问责力度,确保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1.对逾期未报送整改情况或经核查确认未完成整改的问题,审计处应向被审计单位发出责令整改函或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发出督促整改函并提请督办,要求限期整改。

2.对逾期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重要事项,各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相应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查明原因,由审计处报请学校主要领导批准,纳入学校督查范围,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3.对拖延整改、拒绝整改、虚假整改以及其他应当追责问责的事项,审计处报告单位主要领导并按规定程序提请学校纪委、组织、人事等部门或相关归口管理部门研究处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4.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按职责权限受理审计整改责任追究事项,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审计处,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典型案例和追责问责情况。

四、加强审计整改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全面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审计处应及时向学校党委请示报告审计整改中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切实将审计整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决策范围,主动履行职责范围内的整改责任。

(二)提高审计质量。

审计处要坚持依法审计,不断提高审计专业水平和审计工作质量,严格贯彻“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主动适应学校高质量建设与发展。强化系统性、前瞻性思维,加强对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的分析与总结。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客观审慎做出审计结论,提出具有建设性的审计建议和意见,严格复核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的有效性。

(三)推进信息化建设。

学校在平台建设和推进中应充分考虑审计信息化工作的需求,审计处应积极应用先进信息技术,夯实审计整改工作基础,建立审计整改监督信息化管理平台,尽快实现计算机辅助审计、审计业务动态管理、审计整改电子台账、督促预警和综合分析等功能,不断提高审计整改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四)信息开放及审查。

根据《审计法》有关规定,学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应当向审计处开放,各部门按照保密工作要求执行。审计处进行审计工作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资料和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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