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政策解读方案

作者: 时间:2019-06-27 点击数: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省级

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

政策解读方案

 

 

目录

一、政策制定背景......................................... 4

(一)中央文件和省委文件要求............................. 4

(二)国务院2018年最新要求............................... 4

 

二、重点政策解读........................................  5

(一)《管理监督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5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承担哪些职责?................ 6

(三)项目负责人应承担哪些职责?.................... 7

(四)项目主管部门应承担哪些职责?................ 7

(五)财政部门应承担哪些职责?......................... 8

(六) 审计机关应承担哪些职责?...................... 8

(七)哪些人可实行年薪制?如何确定其年薪标准?     9

(八)直接费用的内容和管理要求有哪些变化? 9

(九)间接费用的内容和管理要求有哪些变化? 10

(十)科研项目收入和支出预算编制有什么要求?    11

(十一)科研项目资金如何拨付?...................... 12

(十二)科研项目资金如何实行专账管理?..... 12

(十三)科研项目资金如何跨境使用?.............. 13

(十四)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的科研项目有哪些自主权?  13

(十五)科研项目直接费用如何调整?.............. 13

(十六)预算执行中可预算调整情况及其程序是哪些? 14

(十七)科研资金支出原则是哪些?.................. 14

(十八)科研项目资金如何结转和留用?......... 15

(十九)如何简化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流程?    15

(二十)省项目主管部门如何加强科研活动过程管理? 15

(二十一)项目承担单位如何加强科研活动过程管理? 16

(二十二)省财政部门如何加强科研活动监督管理?     16

(二十三)省审计机关如何加强科研活动监督管理?     17

(二十四)如何简化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17

(二十五)绩效评价结果如何应用?.................. 18

 

三、我省突破性政策内容.......................... 18

 

四、解读方案.................................... 19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一)中央文件和省委文件要求

     2016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明确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基本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2017年3月,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委办〔2017〕13号),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部署,明确要求出台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二)国务院2018年最新要求

2018年7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要求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激发创新活力,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

2018年12月26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对现行的科研项目、科研资金、科研人员以及因公临时出国等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对与新出台政策精神不符的规定要进行清理和修改。

 

(三)省政府工作要求

2018年12月,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持续加大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力度,要求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二、重点政策解读

(一)《管理监督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管理监督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实施,适用范围:一是适用于2019年 月 日以后批准立项或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立项管理的、获得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支持的各类项目;二是在本办法印发前立项、尚在实施期内的科研项目,可项目承担单位可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选择按本《管理办法》执行或按原政策执行。

以下两种情况不适用本办法:一是以稳定性支持、后补助等非项目制方式安排的省级财政科研资金,由资金使用单位自主统筹管理使用(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自主使用。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承担哪些职责?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的直接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职责包括:

一是制定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明确本单位科研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劳务费人员费开支管理、绩效支出分配、结题财务审计、结余资金使用、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急需科研设备耗材采购等管理权限和审核流程。

二是负责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建立岗位分离、内部约束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项目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三是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监管,实行专账核算,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因故终止或撤销的项目须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批,并按要求退回财政资金。

四是实行内部公开制度,定期公开科研项目预算、预算调整、资金使用、资金结余、科研成果等项目信息。

五是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提供专业化服务。

 

(三)项目负责人应承担哪些职责?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具体职责包括:

一是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真实编列项目决算。

二是建立并落实科研项目日志管理制度,据实记录科研项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调整、研究团队人员变动、预算调整、资金使用、设备和耗材使用情况等内容,真实反映科研项目研究过程及资金开支情况。

三是对因故需终止实施的项目,须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项目承担单位。

 

(四)项目主管部门应承担哪些职责?

省项目主管部门是本部门科研项目资金的分配和监管主体,具体职责包括:

一是组织科研项目论证评审,编制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

二是指导下属单位完善项目管理、内控制度,适时开展项目管理自主权落实情况核查。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规范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绩效。

三是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期末综合绩效评价,完善评价结果应用。

四是对因故需终止实施的项目,核定剩余项目资金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报送省财政厅。对需收回省财政统筹使用的,配合省财政部门收回项目财政资金。

五是落实科研诚信管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责任追究,联合惩戒。

 

(五)财政部门应承担哪些职责?

省财政部门负责制订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编制的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项目资金,不直接参与科研项目审批、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是制订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二是建立科研项目资金拨付、政府采购绿色通道。

三是开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抽查,指导单位完善资金管理制度。

四是及时收回经省项目主管部门确认需终止实施的项目财政资金。

 

(六)审计机关应承担哪些职责?

省审计机关依法对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具体职责包括:

一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安排或审计工作需要,开展相关科技创新政策落实以及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的审计或审计调查。

二是对开展的审计或审计调查事项出具相应的审计结论文书,必要时进行公告。

三是监督有关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及时整改审计发现问题。

 

(七)哪些人可实行年薪制?如何确定其年薪标准?

对全时全职承担我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的团队负责人(领衔科学家/首席科学家、技术总师、型号总师、总指挥、总负责人等)以及引进的高端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年薪所需经费在项目经费中单独核定,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对团队负责人、高端人才的年薪,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申报时报项目主管部门确定人员名单和年薪标准,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并报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八)直接费用的内容和管理要求有哪些变化?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本办法对直接费用的管理有以下变化:

一是明确劳务费预算不再单设比例限制,可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二是明确参与项目研究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可在劳务费中列支,确不具备签订合同或协议条件的,可按规定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三是可在项目经费中单独核定全时全职承担我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的团队负责人(领衔科学家/首席科学家、技术总师、型号总师、总指挥、总负责人等)以及引进的高端人才的年薪所需经费。

四是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均可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提供明细。

 

(九)间接费用的内容和管理要求有哪些变化?

间接费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管理费用以及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绩效支出。间接费用的管理有以下变化:

一是分类核定间接费用的比例,提高理论研究和对设备以来程度较低的项目的间接费用比例。其中科技研究类项目: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不超过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13%;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科研咨询、科技服务、软科学研究、智库等智力密集型项目: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进一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间接经费比例。

二是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充分征求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间接费用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并建立间接费用开支台账,进行单独核算。

三是科研项目由多个单位承担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四是间接费用不得调增,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十)科研项目收入和支出预算编制有什么要求?

科研项目的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

收入预算按照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总额填列,包括省级财政资助的资金以及从项目承担单位和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支出预算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不同资金来源编列。仪器设备购置,应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类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合作研究资金应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十一)科研项目资金如何拨付?

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下达至项目承担单位后,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通过其他直接支付方式一次性直接拨付至单位基本户或其他账户,无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多次申请支付。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拨付时应将资金安排文件、项目立项文件或项目合同等相关佐证材料上传至预算管理系统。

 

(十二)科研项目资金如何实行专账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单位账户下设省级科研项目资金子账户,对拨付至单位账户的科研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对科研项目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同一项目的,项目主承担单位应及时按预算和合同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因项目负责人调动等因素导致项目主承担单位变更,原主承担单位应与变更后的主承担单位签订有关协议,明确责任义务,在报经省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省财政部门备案后,可由原主承担单位直接将经费拨付至变更后的主承担单位。

 

(十三)科研项目资金如何跨境使用?

资助香港、澳门特区高校、科研机构的省科研项目经费,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和向境外支付的有关要求,由项目主管部门及时组织拨付至港澳特区高校、科研机构。其中,港澳特区高校、科研机构与省内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项目经费可分别拨付至港澳特区高校、科研机构和省内单位。

 

(十四)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的科研项目有哪些自主权?

项目负责人在对其承担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和科研团队人员,无需报省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如涉及重大调整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省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十五)科研项目直接费用如何调整?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费用中所有科目费用的调剂权均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办理,无需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管理办法,规范预算调整行为。

一是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经项目承担单位批准后对直接费用中各项费用进行调剂。

二是项目预算总额不变,合作研究单位之间发生预算调剂,或者由于合作研究单位增加(减少)发生预算调剂的,应协商一致并重新签订合作协议后办理,并报省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三是预算调整情况应在结题验收报告中予以说明,并在项目承担单位内部公开。

 

(十六)预算执行中可预算调整情况及其程序是哪些?

项目预算执行中有以下情况需要预算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项目主管部门审批。一是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二是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

 

(十七)科研资金支出原则是哪些?

科研资金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公务卡、支票等非现金方式结算。

对于不具备非现金方式结算条件、但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发生的支出,报经单位内部核准后,可以现金结算。

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不具备非现金方式结算条件情形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减少现金提取和使用。

 

(十八)科研项目资金如何结转和留用?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十九)如何简化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流程?

 项目承担单位属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高校和科研院所应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经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批准,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可按规定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二十)省项目主管部门如何加强科研活动过程管理?

省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科研活动和科研资金管理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机制,合理制定科研项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在相对集中时间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和抽查,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应统筹考虑其他部门的检查计划,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实行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和互认。

 

(二十一)项目承担单位如何加强科研活动过程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监督项目负责人建立科研管理日志制度,据实记录科研活动和过程管理。科研项目管理日志的记录情况纳入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负责人的管理考评范围。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末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结题财务审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单位内部实行项目公开制度,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整、项目决算、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外拨资金、委托服务、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项目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二)省财政部门如何加强科研活动监督管理?

省财政部门对不按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不按规定使用资金、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收支报告、不按规定编报项目决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对截留、挪用、侵占、虚报冒领项目资金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三)省审计机关如何加强科研活动监督管理?

省审计机关开展相关审计或审计调查时,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报告和其他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或抽查,如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职业准则等情况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或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单位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四)如何简化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整体绩效目标和阶段性绩效目标,并选择可衡量的绩效指标,对项目负责人开展定期跟踪监督,以及日常绩效目标运行跟踪管理。

省项目主管部门可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严格依据任务书在项目实施期末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二十五)绩效评价结果如何应用?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对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

项目承担单位在评定职称、制定收入分配制度等工作中,应注重运用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结果。

合理区分因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完成项目目标和因科研态度不端导致项目失败,鼓励大胆创新,严惩弄虚作假。

 

三、我省突破性政策内容

我省制订的《管理办法》在国家“放管服”改革的基础上作出进一步突破,具体包括:

(一)允许省级科研项目资金跨境拨付

因应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创新资源在湾区内的流通,《管理办法》中明确资助香港、澳门特区高校、科研机构的省科研项目经费,可按规定直接拨付至港澳特区高校、科研机构。

 

(二)下放直接费用中所有科目的调剂权

国家将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下放至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作出进一步突破,将调剂权范围扩大至全部科目,即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费用均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

 

(三)放开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留用限制

《管理办法》在国家允许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留用2年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结余资金留用的时间限制,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全部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

 

(四)建立科研项目日志管理制度

为健全完善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科研活动和科研资金管理的监管机制,《管理办法》明确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科研管理日志制度,据实记录科研活动和过程管理。

 

(五)建立科研项目资金专账管理机制

落实项目承担单位的监管职责,《管理办法》明确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单位账户下设省级科研项目资金子账户,对科研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四、解读方案

省财政厅将通过以下途径组织开展解读:

(一)省财政厅根据正式印发的《管理办法》文本,对上述解读材料进行相应修改完善后,将提请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一并公开《管理办法》和解读材料。

(二)在《管理办法》印发后,省财政厅将在3日内在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公开《管理办法》和解读材料。

(三)在1个月内通过新闻网站、报刊等新闻媒体组织开展宣传,并组织开展政策宣讲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粤财规〔20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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